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
索引号:31854652-1/2025-00001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 ||
概述: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2025-03-21 17:58:56 | 公开日期:2025-03-21 17:58:5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近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内林草改发〔2025〕4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2017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7〕174号),成为培育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重要依据,认定的龙头企业对推进全区林业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机构改革后,林草部门职责职能发生了变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草产业类企业纳入国家龙头企业认定范围。2025年3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废止内政发〔2017〕77号、内政办发〔2017〕174号、内政办发〔2021〕38号、内政办字〔2021〕92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字〔2025〕30号),废止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7〕174号)。为做好与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衔接,发挥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推动全区林草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新起草的《办法》保留了原有主体框架,主要对名称、龙头企业的申报类别、申报标准、申报程序、认定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名称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改为《内蒙古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申报条件和程序、认定、运行监测、附则等五章十五条。
一是总体原则。阐述了《办法》起草的依据、意义及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定义,明确认定部门为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二是申报条件和程序。依次从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方面做出要求。
申报条件:根据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分别对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营收入、企业规模、企业效益、企业信用、企业带动能力、安全环保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林草等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服务为主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企业规模位居全区同产业类型前列,经营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标准。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产销率达8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企业信用方面要求守法诚信经营,无欠税、无拖欠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行为,未被列入法院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失信名单。要求企业通过土地流转租赁、聘用产业工人、季节性用工以及原料收购等方式带动林农(牧)户。企业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和新产品研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应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品牌,并获得相关认证。
安全环保责任方面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环保、质量安全方面重大事故和重大涉林草案件,产品质量在国家和地方抽检中无不合格记录。上述情况由林草部门与有关部门对接,利用现有数据平台提取数据和函询等方式获取。
对申报前两年度销售收入增长超过30%以上,或通过与林农户建立稳定利益联结关系带动林农户500户以上、或固定资产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在监测和认定中可适当放宽1项目指标要求。
申报程序:企业自愿向所在地旗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旗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盟市林草主管部门对各旗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充分征求发展改革、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企业的意见,形成推荐意见后,由盟市林草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送。
申报材料: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前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企业获得的专利、成果、认证等证明材料以及企业所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三是认定。自治区林草局根据盟市林草主管部门推荐名单,就推荐企业的情况,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形成初审意见。自治区林草局委托第三方或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初审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视情况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验,提出认定建议名单,在自治区林草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提交自治区林草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审定的企业,由自治区林草局发文认定为自治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证书、牌匾。申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自治区林草龙头企业中遴选。
四是运行监测。从监测制度、名称更换、取消资格3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监测制度:要求对被评为自治区级的林草龙头企业实行年度信息报告制度,对自治区林草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对其进行监测评价一次,自治区林草局对企业的监测评价材料进行评审、公示,由自治区林草局党组会议审定,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自治区林草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
名称更换:企业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盟市林草部门,盟市林草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林草局予以确认。
取消资格:对违规企业取消其自治区林草龙头企业称号以及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五是附则。明确盟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办法》解释权及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