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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制度建设专题调研报告
索引号:01165928-1/2016-00032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林业和草原局 信息分类:业务工作\农牧业、林业、水利
概述:锡盟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制度建设专题调研报告
成文日期:2016-07-01 00:00:00 公开日期:2016-07-01 10:11:28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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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制度建设专题调研报告

来源: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2016-07-01 10:11:28  浏览次数:

  根据自治区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关于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制度建设专题调研的通知》(内林办函〔2016〕246号)要求,我局组织人员对全盟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制度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锡盟国有林场现有林地面积343.83万亩,其中防护林面积315.01万亩,占总面积的91.6%;公益林面积207.74万亩,占防护林面积的65.9%。基于本地区实际,锡盟森林资源监管以通过建设、保护和管理森林、林木、林地,满足社会大众生态、社会需求为主要目标和任务。

  当前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问题:一是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日益突出,林地保护管理形势更加严峻。林地保护与农牧业生产冲突时有发生,防止林地放牧、非法侵占等任务繁重,森林防火、防虫、防盗等工作担子重,野生动植物保护形势严峻。二是森林供给与社会需求存在较大差距。锡盟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的干旱草原地区,森林覆盖率远低于自治区21.03%的平均水平,森林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供给能力不能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

  原因:一是森林资源分布在广阔的土地上,不但随时可能受到人为采伐、利用的破坏,造成资产流失,而且易受自然灾害的破坏产生损耗,另外,森林资源资产的动态性,使得监测难度加大,也造成管理上的困难。二是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体制不顺、模式单一、政策不完善和基础落后的状况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林业发展的要求。

  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的主要对象、内容

  森林资源监管任务不同,监管对象和内容也不同。林地监管方面,对象为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内容为抓好林地权属管理,坚决堵住国有林地流失的渠道,做好林地征占用项目的法治化管理。森林抚育监管方面,对象为参与营林生产的责任主体,内容为严格控制各项作业质量,保证成活率达到相关规程标准,造林补贴等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林业行政执法监管方面,对象为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内容为加大对乱垦乱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采滥挖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

  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的思路、对策和建议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是国有林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发挥着骨干作用,在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增长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林场应依法进行保护与经营,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一要严格管理林场林地。国有林场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建设基本用地,在林场改革中必须保持林地性质的稳定。严禁擅自通过调整林场隶属关系,撤销林场建制等方式减少林地面积或改变林地用途。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建立自然保护区等为由,改变林地使用权和森林经营管理权归属。二要严禁森林资源流转。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林场发〔2012〕264号)文件精神,在国家未出台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审批流转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在国有林场改革期间,不得以筹集改革资金等为借口以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防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失。三要积极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国有森林资源监管体制,按照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程度等因素,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事项。加强林业执法监管体系,充实执法监督力量,改善执法监督条件,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素质,为保护好、发展培育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奠定坚实的法制保障。

  四、森林资源主管机构和国有林场主管机构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中的责任划分

  森林资源主管机构责任:森林资源主管机构为森林资源管理的主体,负责森林资源的综合管理工作。监督有关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的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林地林权管理及出让、转让、出租林地和征、占用林地的管理,监督执行国家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国有林场主管机构责任: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行具体管理。监督抚育生产规划的实施,监督森林资源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监督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监督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统计年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