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区三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事宜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两张清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式管理
(一)公布清单。《两张清单》全部事项内容将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各级林草部门要从清单中原文截取含全部要素的对应中介服务事项,以部门名义印发本行业、本领域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在行业、领域内提出具体的落实要求。同时,要将本行业、本领域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做好清单内容动态调整。《两张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的通知》(内政发〔2021〕19号)中事项与本次印发《两张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次印发为准。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将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适时组织对《两张清单》的动态调整。
二、严格依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行政权力
(一)确保清单之外无事项。凡未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可通过征求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解决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现有或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单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拆分为多个环节。
(二)确保清单之内进“超市”。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自治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服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三、加强中介服务监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各级林草部门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等要求,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和指导。
(一)加强对标准和规范制定的监督指导。中介服务机构指导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明确办理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二)加大对无依据、非必要事项清理的力度。行政权力指导部门要持续对无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非必要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取消,进一步压减办理行政审批、备案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材料,提升行政服务效能。针对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暂无上位法依据,但仍需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相关部门应推动本级或上级部门加快立法程序,切实为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供法治保障。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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