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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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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9 来源: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
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
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
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事项名称: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1年5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一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溯源。
三、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提供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材料。
四、监管措施
1.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和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组织开展行业培训。
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主管部门
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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