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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31854652-1/2024-00002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林业和草原局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
概述: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3-08-03 11:39:32 公开日期:2023-08-03 11:29:25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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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锡盟林草局  发布日期:2023-08-03 11:29:25  浏览次数: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经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2023年第2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3年8月3日

  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规范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工作,引导我盟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强盟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6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盟长质量奖)是锡盟行署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在锡盟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提升成绩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企事业单位和对促进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奖项包括盟长质量奖和盟长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每届盟长质量奖的授奖总数为2个,盟长质量奖提名奖授奖总数为2个,个人授奖总数为1个。

  若无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盟长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盟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六条 盟长质量奖的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资助资金列入获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锡林郭勒盟标准化和质量强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盟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盟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盟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盟长质量奖评审规则、评审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研究审议盟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向锡盟行署和盟长提报盟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盟长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修订盟长质量奖评审规则;

  (二)建立管理盟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

  (三)选定评审机构;

  (四)监督盟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规范、监督盟长质量奖荣誉和标志的使用;

  (六)向领导小组报告盟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第九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负责盟长质量奖的培育、动员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申报单位、个人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盟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 年以上,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符合国家、自治区及锡盟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

  (三)在质量提升、标准规范、品牌建设、创新发展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盟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盟内同行业前列;

  (四)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第十一条 申报盟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5年以上;

  (二)为质量基础建设、质量文化形成和发展做出创造性贡献,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有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工匠精神”的质量管理成果,对提高本单位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为单位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和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单位最高管理者,其任职单位近3 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盟长质量奖的评审规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

  评审规则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自治区评审规则并结合我盟实际制定。评审规则应当根据质量管理理论的实践、改进、创新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年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在全盟主要媒体上发布盟长质量奖申报公告。

  (一)申报 凡符合盟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评审规则有关要求如实上报申报材料,经属地旗县市(区)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后,由属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个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复核后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三)资料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机构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反馈;

  (四)现场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机构对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陈述答辩 组建陈述答辩专家组,组织进入现场评审环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个人进行陈述答辩,并评议打分。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陈述答辩结果进行综合评分,研究提出拟授奖候选名单,提请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盟长质量奖拟授奖单位和个人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锡盟行署批准,由锡盟行署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六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六条 锡盟行署对获得盟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50万元,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得盟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奖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单位,不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单位、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单位和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单位和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对评审人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盟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盟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请锡盟行署撤销其盟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资助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及获奖个人所在单位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锡盟行署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盟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 盟长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锡盟行署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 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获奖单位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抄送:盟委各部门,锡林郭勒军分区,武警锡林郭勒支队。

  盟人大工委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盟纪委监委,盟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秘书二科  

  2023 年 8 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