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申请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规范性文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附件2 第19项 项目名称: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机关: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调整为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锡署发〔2014〕56号)附件2 第48项 项目名称: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机关: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
锡盟林业和草原局
在国有林区开发、建设森林旅游项目,不改变林地性质,不得造成森林资源和森林景观的破坏,不与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冲突,不给当地社会造成矛盾,不可无偿使用国有森林资源。
1.开发森林旅游项目的申请报告(原件2份);
2.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2份);
3.开发森林旅游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
4.林权证明(复印件2份)
5.林地承包、租赁、转让协议书(复印件2份)。
接收地址:交通投资大厦9楼922室
联系人:旭日干
联系电话:0479-8114929
1.行政相对人到锡盟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和草原局窗口递交所有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国有林场和种苗科审核开发森林旅游项目相关材料。
4.林业和草原局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根据决定意见制发放准予许可相关文书。
窗口办理。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不涉及收费
现场咨询:盟林业和草原局窗口
咨询电话:0479-811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