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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索引号:31854652-1/2016-00033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生态委员会 信息分类:行政职权\农牧业、林业、水利
概述:生态保护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成文日期:2016-10-28 00:00:00 公开日期:2016-10-28 10:11:28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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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来源:生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28 10:11:28  浏览次数:

  权力名称: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锡林郭勒盟生态保护委员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组织技术人员对使用的草原进行现场查验,核查被使用草原面积等情况,并填写《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查验后提交单位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经审核审批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审核审批同意文件。建立草原审核审批档案。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申请人修建工程的建设的不定期检查。6、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三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用、使用的草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