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审批服务指南 | |||
索引号:01165928-1/2020-00041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分类:行政职权\农牧业、林业、水利 | ||
概述: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审批服务指南 | |||
成文日期:2020-12-30 00:00:00 | 公开日期:2020-12-30 16:10:5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687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第十六条第二款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地方性法规】1.《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公布,1998年的废止;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 在基本草原上从事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确定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办理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2.《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2006年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2006年3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对甘草、麻黄草、苁蓉、防风、黄芩、柴胡等草原野生植物的采集活动实行采集证管理制度。采集甘草、麻黄草、苁蓉、防风、黄芩、柴胡等草原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证。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19]16号)
三、受理机构
锡盟林业和草原局
四、申请条件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采集证。
五、申请材料
1.工程立项文件;
2.立项文件;
3.野生植物资源状况;
4.证明其采集的有效文件材料;
5.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6.申请人身份证;
7.背景资料;
8.科研合作协议;
9.可行性报告;
10.证明其采集目的的说明材料;
11.移植方案;
12.采集作业办法;
13.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
14.盟市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申请接收
接收地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盟交通投资大厦(锡盟林业和草原局)919室。
联系人:刘英
联系电话:0479-8114229
七、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者提交材料后,受理人对材料完整性进行查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交由申请者补充完整。受理后锡盟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者。对于不符合的要告知理由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者,告知其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八、办结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一、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锡盟林业和草原局窗口
咨询电话:0479-811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