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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100亩至1050亩草原项目的 审批服务指南
索引号:01165928-1/2020-00038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林业和草原局 信息分类:行政职权\农牧业、林业、水利
概述: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100亩至1050亩草原项目的 审批服务指南
成文日期:2020-12-30 00:00:00 公开日期:2020-12-30 15:58:51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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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100亩至1050亩草原项目的 审批服务指南

来源: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2020-12-30 03:58:51  浏览次数: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 100亩至 1050亩草原项目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100亩至1050亩草原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申请在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100亩至1050亩草原项目审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6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01日起施行。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19846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11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十亩以下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29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原审批部门农业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附件215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100亩至1050亩草原点审批,原实施机关自治区农牧业厅,现实施机关盟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4号)。

  三、受理机构

  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

  四、申请条件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100亩至1050亩草原,不改变草地性质,不得造成草原破坏。

  五、申请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3份);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

  3.批准文件;

  4.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5.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6.使用草原用地协议;

  7.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8.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涉及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提供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

  牧民再个人承包经营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可酌情免除第4项、6项材料。

  六、申请接收

  接收地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盟交通投资大厦(锡盟林业和草原局)915室。

  联系人:张武。

  联系电话:0479-8112737

  七、办理基本流程

  1.行政相对人到锡盟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和草原局窗口递交所有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草原保护监督科审核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100亩至1050亩草原的相关材料。

  4.林业和草原局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根据决定意见制发放准予许可相关文书。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一、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盟林业和草原局窗口

  咨询电话:0479-811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