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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索引号:01165928-1/2020-00037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林业和草原局 信息分类:行政职权\农牧业、林业、水利
概述: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成文日期:2020-12-30 00:00:00 公开日期:2020-12-30 15:51:05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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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来源: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2020-12-30 03:51:05  浏览次数: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

  野生植物许可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

  二、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687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19]16号)

  、受理机构

  林郭勒盟盟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条件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五、申请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实施方案

  4.法人身份证。

  六、申请接收

  接收地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盟交通投资大厦(锡盟林业和草原局)919室。

  联系人:刘英

  联系电话:0479-8114229

  七、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者提交材料后,受理人对材料完整性进行查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交由申请者补充完整。受理后锡盟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者。对于不符合的要告知理由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者,告知其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八、办结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一、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盟林业和草原局窗口

  咨询电话:0479-811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