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服务指南 | |||
索引号:01165928-1/2020-00035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分类:行政职权\农牧业、林业、水利 | ||
概述: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服务指南 | |||
成文日期:2023-12-27 15:43:39 | 公开日期:2023-12-27 15:43:3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临时使用林地项目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拟临时使用林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1.《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内林草资发〔2019〕138号):二、各类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的,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的,以及临时占用“岭南八局”和盟市所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范围内林地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受理机构
锡盟林业和草原局
四、申请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申请材料属实、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不齐全的。
五、申请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单位法人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信用承诺书。
2.工程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探、采矿证)、初步设计文件;(公路、铁路、电力线路、水利等大中型工程项目需提供初步设计批复)、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征占用林地申请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征用集体林地);补偿协议。
4.旗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5.公示情况说明、公示照片。
6.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现状调查表。
7.恢复林业生产协议或林地植被恢复方案。
8.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以上所需材料一式二份,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六、申请接收
接收地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盟交通投资大厦(锡盟林业和草原局)915室。
联系人:史少峰
联系电话:0479-8252182
七、办理基本流程
1.行政相对人到锡盟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和草原局窗口递交所有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森林资源管理科审核开发森林旅游项目相关材料。
4.林业和草原局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根据决定意见制发放准予许可相关文书。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375号)要求,收费标准为: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其中: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前地类标准征收;辅助生产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按宜林地标准征收。
(二)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十一、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盟林业和草原局915室
咨询电话:0479-8252182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临时使用林地项目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拟临时使用林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1.《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内林草资发〔2019〕138号):二、各类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的,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的,以及临时占用“岭南八局”和盟市所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范围内林地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受理机构
锡盟林业和草原局
四、申请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申请材料属实、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不齐全的。
五、申请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单位法人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信用承诺书。
2.工程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探、采矿证)、初步设计文件;(公路、铁路、电力线路、水利等大中型工程项目需提供初步设计批复)、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征占用林地申请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征用集体林地);补偿协议。
4.旗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5.公示情况说明、公示照片。
6.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现状调查表。
7.恢复林业生产协议或林地植被恢复方案。
8.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以上所需材料一式二份,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六、申请接收
接收地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盟交通投资大厦(锡盟林业和草原局)915室。
联系人:史少峰
联系电话:0479-8252182
七、办理基本流程
1.行政相对人到锡盟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和草原局窗口递交所有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森林资源管理科审核开发森林旅游项目相关材料。
4.林业和草原局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根据决定意见制发放准予许可相关文书。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375号)要求,收费标准为: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其中: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前地类标准征收;辅助生产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按宜林地标准征收。
(二)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十一、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盟林业和草原局915室
咨询电话:0479-8252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