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食用)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审批服务指南 | |||
索引号:01165928-1/2020-00039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分类:行政职权\农牧业、林业、水利 | ||
概述: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食用)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审批服务指南 | |||
成文日期:2020-12-30 00:00:00 | 公开日期:2020-12-30 16:02:4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食用)
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食用)
人工繁育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食用)人工繁育的单位。
二、审批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 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并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受理机构
锡林郭勒盟盟林业和草原局
四、申请条件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自治区野生动物资源。
五、申请材料
1.旗县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
5.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7.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代理关系证明;
9.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设施笼舍隔离墙网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10.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
11.申请人营业执照。
六、申请接收
接收地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盟交通投资大厦(锡盟林业和草原局)919室。
联系人:刘英
联系电话:0479-8114229
七、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者提交材料后,受理人对材料完整性进行查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交由申请者补充完整。受理后锡盟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者。对于不符合的要告知理由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者,告知其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八、办结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一、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锡盟林业和草原局窗口
咨询电话:0479-811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