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营造林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
索引号:31854652-1/2024-00003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概述: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营造林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1-03-05 00:00:00 | 公开日期:2021-03-05 10:20:2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锡林草发〔2021〕12号
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营造林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现将《锡林郭勒盟营造林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3月5日
锡林郭勒盟营造林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营造林是林业建设的基石和根本,是培育森林资源、提供生态产品、增加生态容量的根本途径。长期以来,盟委、行署和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营造林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全盟森林资源总量不断扩大、质量稳步提升,对于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生态文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林业改革的深入开展,营造林工作面临新的更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营造林工程建设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营造林工程的组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营造林工程建设管理作为加强生态保护建设和深化林草改革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地方人民政府是重点工程的建设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技术负责人。实行政府主体责任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将营造林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由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具体负责,确定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支持意见和推进方案,协调落实营造林地块,保障建设资金到位,做好后期管护,确保将营造林工程建设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严格执行营造林技术规程规定和管理办法
各地要在严格执行营造林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工程项目类别,认真遵照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造林补贴项目、森林抚育项目、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等工程项目的技术规定和管理办法,规范开展营造林工程项目实施和管理。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必须经过现地调查后编制。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模式配置等技术标准以及招投标、合同签订、公示、工程监理、检查验收、资金管理运行等管理制度要严格遵照相应工程项目的技术规定和管理办法执行。要按照营造林工程相关技术规定和管理办法制定营造林工程建设方案,明确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主体、进度计划、质量要求、成本控制、资金兑付、安全生产、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建设成效。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实施营造林工程项目,作业设计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三、合理布局营造林工程项目
以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主线,全面调查研究当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情况和生态环境状况,根据生态系统退化、受损程度和恢复力,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水资源承载力,合理选择保育保护、自然恢复、辅助再生和生态重建等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降雨量300毫米以上东南部区域,重点实施人工乔、灌木造林、封山(沙)育林等项目,促进形成乔灌草稳定的复层植被;降雨量低的西北部区域,以自然修复为主,辅助以工程固沙、飞播造林等措施,局部地段配置灌木造林项目,恢复增加灌草植被。重点工程项目布局中,年度之间、工程项目之间不得重叠,禁止在有林地、灌木林地中布局新造林项目(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中,工程固沙项目可以与人工造林、飞播造林配套实施,完成情况可进行单独统计。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可以开展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补植补造和灌木平茬复壮等建设内容,其中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各类工程项目布局中,尽可能相对集中、区域衔接,体现规模综合效益。
四、科学安排营造林建设用地
要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成果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优化调整生态保护建设空间,对营造林建设用地作出中长期规划,统筹纳入地方国土空间规划,促进营造林的顺利实施。新造林建设用地要优先选择在两大沙地沙化土地、农牧交错区水土流失和荒漠化荒山荒地荒滩、东部山地水源涵养区国有林场宜林地、与人居环境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建设用地。严格限制在不适宜种树的典型草原、草甸草原和干旱少雨的荒漠草原植树造林,防止破坏原生植被。坚决禁止在永久性基本农田开展造林绿化和经济林种植,农区通道绿化道路沿线是耕地的,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宽度不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超过3米。村庄绿化要选用村庄周边废弃地、休闲荒地、边角地,因地制宜开展房前屋后等四旁植树和庭院绿化,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五、加大营造林工程科技含量
坚持科研、推广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加强营造林技术和模式研究,探索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途径和机制,完善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对困难地造林等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加快新技术、新成果、新模式的推广应用,不断提升营造林工程的科技含量,要把多年行之有效的常规措施与先进适应技术组装配套应用,不断提升营造林工程的科技含量和综合效益。着重研究推广抗旱造林系列技术、退化林修复和森林抚育技术、生态经济复合型营造林技术、抗逆性新品种引育扩繁等技术,推行节水林业、雨养林业,根据水资源承载力和水生态容量,合理确定营造林规模、方法和模式,强化集水、节水、保水抗旱措施,提高干旱半干旱区营造林的质量和稳定性。要把科技支撑贯穿到营造林工程的始终,从工程作业设计抓起,无科技支撑的作业设计不予批复,技术措施应用不到位的工程不予验收。
六、创新营造林体制机制
进一步深化林业改革,以政策为导向,以工程项目为带动,以社会力量为主体,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推动营造林以部门为主向社会化进程的转变。推行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协调配合、企业社会积极参与、农牧民主体的建设机制,积极培育造林绿化设计施工企业和营造林专业队伍、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市场主体,引导涉林企业、社会团体从事规划设计、施工作业、监理咨询,推进营造林承建主体向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放活营造林成果使用权、经营权,在明确产权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通过继承、转让、租赁、互换等方式依法依规流转,促进营造林成果保护管理和规模经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积极探索组建扶贫点造林合作社模式,引导农牧民参与营造林建设和林业产业开发经营。鼓励大户营造林、联户营造林、组建家庭林场营造林,达到一定规模并符合建设标准的可享受造林补贴等项目政策和投资补贴。要优先聘用项目区农牧民参与营造林工程建设和管护,增加工资性收入。制定有利于外部投资的政策,在争取税费减免、信贷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积极申报和支持,在规模化林场营造林中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推动营造林向社会化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七、切实巩固营造林建设成果
把建设成果的保护管理作为营造林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三分造、七分管”,多措并举巩固营造林建设成果。创新管护机制,推进责权益统一,鼓励支持农牧民及其合作组织参与营造林建设,同步落实管护责任,按照土地权属,及时落实林地产权,兑现建设和管护资金,达到成林标准,纳入森林资源管理,争取列入公益林补贴范围,通过产权和政策资金的落实,调动农牧民管护主体的积极性。健全管护组织,强化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完善旗县市、苏木乡镇、嘎查村和农牧民四级管护网络体系,突出农牧民的管护主体作用和各级执法机构的打击震慑作用。强化监测监管,适时开展林地变更调查,将营造林成果纳入林地管理“一张图”进行动态监测监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数据平台建设,及时掌握营造林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和监管查处能力,加强护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常态化开展灾害防控,切实巩固营造林建设成果。
建立健全营造林工程档案
做好营造林档案管理是保障林业生态建设顺利开展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营造林档案管理水平,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专业档案管理人员的培养,配备档案管理设备及设施,建立涵盖土地权属、作业设计、施工管理、验收考核、投资预算、效益监测等档案资料的分类管理模式,从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两方面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形成制度明、责任清、内容全的营造林档案管理体系,推动营造林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