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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情况调研报告
索引号:01165928-1/2023-00009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林业和草原局 信息分类:决策信息\农牧业、林业、水利
概述:锡盟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情况调研报告
成文日期:2023-03-15 00:00:00 公开日期:2023-03-15 10:23:43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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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情况调研报告

来源: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2023-03-15 10:23:43  浏览次数:
 锡盟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6日)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队伍情况。盟本级:承办林草行政执法的队伍有1支,即:森林公安局,2019年转隶至公安机关,目前主要负责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执法。旗县市(区)级:承办林草行政执法主要有2支队伍,一支是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归属自然资源部门管理,2020年按照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部署,整合草原、林业、水利、住建等执法职能成立的机构,其中原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整建制转入。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办林业、野生动植物、种子、种苗、森防等行政执法事项。另一支是森林公安局,负责林草防火行政执法。苏木乡镇级:苏木镇综合执法局隶属于苏木乡镇政府。按照自治区《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规定,涉及草原的15项行政处罚事项由苏木乡镇综合执法局负责。
目前,全盟林草领域在编行政执法人员80人、具有执法资格的61人,在编事业类执法人员587人、具有执法资格的347人,其他工作人员133人。机构改革后,林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林草领域行政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执法部门通报违法线索,对违法行为发生处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指导;属地政府自然资源、苏木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林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查处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2021年-2022年底,全盟共查处各类林草违法案件1674起(其中:禁牧、草畜平衡类案件1555起)。
二、存在的困难问题
(一)运行机制不畅。一是按照《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规定,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还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但目前承办林草行政执法的机构与林草部门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受林草部门领导和监督。国家、自治区林草部门安排图斑核查、案件调查、执法统计等任务,顺利交给林草执法机构办理、按标准按时限完成任务存在较多困难。二是旗县级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机构属于受林草部门委托执法,但行政强制权无法委托;公安机关对森林法规定的四项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处罚(非法破坏林地、盗伐林木、伪造采伐许可证、运输收购非法来源林木),与林业部门职能重叠,存在多头执法问题。三是自治区将草原的15项行政处罚事项下放至苏木乡镇,但下放权力的不包含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造成苏木乡镇无法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执法。
(二)职能不清。林草行政执法主要工作是林草资源的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机构改革后,森林公安、草原监督管理等机构和人员全部转隶,有的旗县执法所有职能、人员全部转隶;也有的地区将行政监督检查等部分职能留在了林草部门,“人走事不走”,由此产生多个困难问题:一是林草部门无人员力量负责监督检查工作;二是在林草部门开展行政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现象不能及时制止,待林草部门移交执法职能部门后,部分违法行为因时间、地点等客观因素,导致有效证据灭失,无法查处。三是出现追责问责时,经常会以林草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为由追责问责。
(三)效能不高。锡林郭勒盟草原面积2.62亿亩、林地0.15亿亩、湿地0.12亿亩,草原+林地+湿地面积占锡盟总面积96.4%(按照国土三调数据),面广线长,监管繁重、责任重大。一是目前监管仍以“人盯、眼看”为主,技术手段落后,人力、物力耗费较大,监管效能不高,实现林草资源有效保护困难很多。各旗县市(区)林草局人员严重不足,机关编制平均只有9人。二是卫片图斑数量大但准确度较低,违法图斑占比较小,基层核查图斑任务量和难点较大。
三、建议
一是进一步厘清林草部门、林草行政执法机构、苏木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职责和部门间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森林公安是否继续承办的涉林涉野生动物等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执法机构,切实解决目前“职能不清”的问题。二是规范林草部门与执法机构衔接配合、违法线索移交、案件查处结果通报等工作机制,提升基层工作效能。三是从人员编制、财政预算方面进一步向林草部门、林草执法机构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