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策)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草行政处罚权,由此林草执法工作得到进一步明确。 | |||
索引号:31854652-1/2023-00007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分类:决策信息\ | ||
概述:(重要政策)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草行政处罚权,由此林草执法工作得到进一步明确。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2023-11-06 10:09:5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为解决当前全区林草行政执法工作责任不清、衔接不畅、工作低效、案件办理不及时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近日,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内政发〔2023〕21号),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授权期1年(从决定印发之日起计)。授权地方森林公安林草行政处罚权包括:森林案件,草原案件,野生动植物案件,自然保护地案件,湿地案件,森林、草原防火案件,其中,草原案件、自然保护地、湿地案件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共同执法。 文件要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依法依规认真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并加强与自治区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确保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及业务指导,会同各级森林公安共同做好涉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