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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发布时间:2021-11-03 来源:锡盟林业和草原局,锡盟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改革事项名称: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

  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对可在申请人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限期补交。限期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依法撤回许可,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二、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二十七条经营森林公园和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需要进行景点和设施建设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落实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森林资源和森林景观的破坏。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附件2 第19项 ,下放至盟市,项目名称: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锡署发〔2014〕56号)附件2 第48项 项目名称: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机关: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

  三、改革举措

  “证照分离”改革后实行告知承诺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理时限。

  四、监管措施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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