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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林业和草原局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

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锡盟林业和草原局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

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一、适用范围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报告。

二、审批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本)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19〕16号)

三、受理机构

锡盟林业和草原局

四、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变更营业执照或者获得书面委托后十五日内,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书面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五、申请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登记备案表(原件);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原件);

4、被代理公司的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合同(原件);

 5、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原件)。

六、申请接收

接收地址:政务服务中心盟林草局窗口。

联系人:孟克巴特尔

联系电话:0479-8114929

七、办理基本流程

1.行政相对人到锡盟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和草原局窗口递交所有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审核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项目相关材料。

4.林业和草原局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根据决定意见制发放准予许可相关文书。

八、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一、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盟林业和草原局窗口

咨询电话:0479-8114929


附件: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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