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当前位置: 办事服务 >> 服务指南

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审批修改后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林业和草原局

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

草原野生植物审批服务指南

  

 

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

 

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

草原野生植物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687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第十八条第二款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地方性法规】1.《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公布,1998年的废止;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 在基本草原上从事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确定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办理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2.《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 第十二条禁止采集、收购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实行采集和收购许可制度。

【规范性文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附件2第14项“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审批,原实施机关自治区农牧业厅,现实施机关盟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4号)。

、受理机构

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条件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五、申请材料

1.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2.出售、购买、利用合同或协议及实施方案;

3.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4.证明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野生植物活体或产品说明

6.旗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7.信用承诺书。

六、申请接收

接收地址:政务服务中心盟林草局窗口

联系人:刘英

联系电话:0479-8114229

七、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者提交材料后,受理人对材料完整性进行查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交由申请者补充完整。受理后锡盟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者。对于不符合的要告知理由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者,告知其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八、办结方式

窗口办理

九、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十一、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政务服务中心盟林草局窗口

咨询电话:0479-8114229

附:流程图

附件:
 

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审批修改后..docx

网站支持IPv6

版权所有: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   主办部门: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电话:0479-8114239  传真:0479-8222309

蒙公网安备 15250202000315号

蒙ICP备1900434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15250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