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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湿地保护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24-02-21 来源:林业和草原局

  锡林郭勒盟湿地保护工作情况 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2021年度变更数据,锡林郭勒盟湿地面积约87.44万公顷,占全盟总土地面积的4.32%,主要集中分布在乌拉盖水系、查干淖尔水系、滦河水系和锡林河流域,位列内蒙古自治区湿地面积的第二位,是内蒙古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盟湿地保护情况 (一)编制印发全盟湿地保护规划。为加强湿地保护,根据我盟生态功能定位以及湿地资源、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现状,充分考虑我盟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2023年5月底编制印发了《锡林郭勒盟湿地保护规划(2023-2030年)》。从湿地空间布局、湿地保护体系、湿地修复体系、湿地管理体系、湿地重点建设项目等方面进行系统、科学的布局和分析,对今后科学指导全盟各部门和各旗县开展湿地保护、修复以及管理工作,保证湿地面积总量总体稳定,进一步改善湿地生态质量,建设生态文明示范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实际,各旗县市(区)均启动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为下一步开展湿地保护提供指导。截至目前,9个旗县市(区)均已完成编制, (二)初步建立湿地保护管理体系。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等是我盟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建有以湿地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4个,总面积874840.41公顷,其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3个,县级自然保护区1个;建有正蓝旗上都河、多伦滦河源、锡林河、正镶白旗骏马湖等国家湿地公园4个,总面积25935.15公顷;上都河、锡林河、骏马湖3处湿地被列入自治区级重要湿地,总面积19818.73公顷;划定盟级重要湿地23处、小微湿地2处,总面积16993.46公顷,初步形成了以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为基础,湿地公园为主体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同时,坚持源头治理、流域保护,以乌拉盖、滦河、查干淖尔、锡林河水系和湿地为重点,全面加强生态保护,将全盟63.64%的湿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予以保护。 (三)开展湿地调查监测和保护修复。2023年,制定下发《锡林郭勒盟重点湿地资源监测方案》,对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盟级重要湿地及周边湿地,开展湿地资源日常监测,并形成了年度监测报告。国家湿地公园依托中央财政湿地补助资金开展了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湿地监测巡护及退化湿地修复等工作,切实提升了区域内湿地监测、宣教水平,推动湿地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保护。聘请中国林科院专家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对阿巴嘎旗查干淖尔盟级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及利用提出专家咨询意见,下一步将启动流域资源本地调查,开展湿地保护修复,稳步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四)加强湿地保护巡护监管。各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均制定了巡查管护制度,对区域范围开展日常巡护、严格监管。结合“2023清风行动”、“网盾行动”,组织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专项行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开展保护候鸟保护野生动物联合行动,深入常年河湖、湿地,对候鸟等野生动物集群活动区、栖息繁殖地、迁飞停歇地及迁飞通道重点区域,加大巡查巡护,加强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湿地保护。2023年来,共出动巡查巡护人员800多人次,巡查车辆240余台次。各地结合河湖长制,建立河湖管护义务监督队伍,聘用河湖义务监督员对全盟河湖进行监督,常态化开展河湖湿地巡查巡护,同时通过公众网站和河湖长制公示牌向社会公布河湖监督举报电话,进一步拓宽监督举报渠道,让广大人民群众当好河湖管护“前哨”。对湿地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等13处重点区域开展围堵等阻水障碍物排查整治,经排查,未发现违规破坏湿地行为。 (五)开展湿地保护宣传。结合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各地采取树立宣传牌、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等形式,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手机短信,深入湿地分布区域周边嘎查村等宣传渠道,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宣传广度和深度有效提升。2023年以来,全盟共开展宣传活动12场(次),设置湿地资源宣传展板30多块、悬挂条幅30余条、张贴宣传海报和标语90多张、出动宣传车20余辆,发放宣传彩页、宣传单8000余份、宣传册300多本。 二、存在的困难问题 (一)湿地执法难度大。2019年机构改革后,林草系统原有执法队伍森林公安、草原生态综合执法支队已分别转隶至公安和自然资源部门,水行政执法队伍并入农牧综合执法,部分执法职能由苏木镇执法局承担。自然资源执法涉及湿地方面职能不明确,且盟级层面没有执法队伍,现有执法人员和能力不能满足河湖湿地执法需求,很难实现有效监管。 (二)湿地保护管理难度大。我盟湿地面积大,在13个旗县市(区)均有分布,在国土三调中湿地为一级地类,但大部分湿地位于牧民承包草场内,随草场划分到牧户,按草场管理,难以适应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需要,保护管理难度大。 (三)使用湿地没有具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虽然明确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湿地占用手续,但没有具体的审批办法,缴纳湿地恢复费也没有具体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实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四)缺乏湿地保护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财力有限,湿地保护资金投入不足,难以发挥湿地恢复保护与工作开展。 三、对策建议 (一)建议出台地方性法规,建立完善湿地执法队伍,明确职能职责。 (二)建立湿地保护与草场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鼓励牧民参与湿地保护,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牧民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工作,实现湿地与草场的和谐共生。 (三)制定出台湿地使用管理办法和湿地使用许可制度,明确湿地使用范围、方式、期限、湿地恢复补偿标准和相关责任等,确保湿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四)建议增加对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开展湿地保护修复,提升湿地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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